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情感挽回会暴露隐私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情感挽回会暴露隐私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果岁月可回头》,白志勇为什么要把景雅被***的事告诉他的朋友?
不知是编剧还是导演,大脑出现了时空混乱,大部分剧情脱离了社会的现实,不知道宣杨的文化价值观,社会价值观,是东还是西,这些人象生活在一个臆想中的童话世界里,这种剧对社会、对文化的发展会有何作用。
《如果岁月可回头》这部剧,主要讲的是中年婚姻的“磨合”。其中也着重阐述友情对人生的重要性,虽然剧情设计不甚合理,但是取材很好。
剧情一开始就把友情放在了主要位置,看起来几乎没有可隐瞒的事。比如蓝天愚妻子的所谓“精神出轨”,黄九恒的女儿是妻子婚前性行为的结果……等等。
按理说,这样的事是不该说出来给人听的。在中国的传统思想中,所谓男人被“绿”是最可耻的事情,绝对是不能够被人知道的。但是,这部剧中把几个苦闷的男人聚在一起,变成了无话不说的朋友。一起疯一起玩,一起面对各种各样的问题,自然就没有什么可隐瞒的了。
至于白志勇,本来就是一个潇潇洒洒,不拘小节,自由自在的“大男孩”。他和妻子是初恋,彼此的唯一,一直夫妻感情良好,突然被离婚自然心存疑惑。当发现了妻子被人***的事以后,才明白了自己被离婚的原因。正是因为感到自责,对妻子有所愧疚,才去对朋友诉说。企图求得朋友的理解支持,以便增加自信来挽回夫妻感情,和妻子重归于好。
在这部剧中,对所有人都没有隐私可言。几乎所有的事都是大家的事,都是大家一起来商量,讨论,面对的。
这也是我看到的唯一一部,把类似于被“绿”这种事拿到朋友圈中来讨论的电视剧,尤其是中年人……
说一下自己的观点:白志勇是个长不大的老男孩!心地比较善良,从为了给小美筹钱离婚卖车,在没办法凑够钱决定要卖房的行为就说明了一切!对朋友掏心掏肺!在给别人处理问题的时候,尽心尽力,出谋划策,在所不辞!是轮到自己身上了,没了主意!他爱着景雅,认为景雅被***都是自己的错,自己陷入深深的自责!但是更想减轻景雅的痛苦!不知道从哪里入手!没了主意没了办法,只能求助朋友有了!
白志勇在不知道景雅所经历的真实情况下,已经和朋友们探讨过,想要知道事情真相。
因为如果白志勇憋在心里,肯定心情也特别郁闷,朋友看见了也要刨根问底,最终还是要说的。
而且只是和几个最好的朋友说,同样,景雅的事情警察知道,同事也知道,肯定知道的也不止这些人。
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和景雅复婚,放弃江小美也顺理成章,不然白志勇就真的太渣了。
西安女子录下丈夫***音频请求判决离婚被驳回,***称「录音侵犯了隐私权」,哪些证据才算有效力证据?
可行。但是需要在录音中让对方确认自己的身份,例如,其一,可以在录音中称呼一下对方,让对方应允。其二,可以在录音中让对方承认自己的过错,是否有过家暴的行为或婚外情的行为,最好能够让对方详细进行自述。
(2)在自己家中放置录音笔或者安装摄像头,录下或拍摄下对方家暴、婚外情的行为:
可行。在自己家中的安装摄像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为没有侵犯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庭中,不排除对方[_a***_]会针对录音或者视频的来源进行具体提问,一旦知道录音或者***在他人家中安装,便会马上否认证据的合法性。
(3)在他人的家中或者车上放置录音笔或者安装摄像头:
不可行!尽管别人是“小三”也不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若真的将摄像头安装在别人家中,那涉及到刺探、侵犯别人的隐私权,甚者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
这个案子确实比较热,先来回顾下基本案情。
王女士的丈夫在外地,偶尔回家也单独居住在一个卧室。王女士怀疑丈夫出轨,趁丈夫醉酒,猜出其手机密码,从手机中取得丈夫和其他女性的合影、住宿记录、手机录像等。后又在丈夫居住的卧室内放置录音笔,录到丈夫和他人***的音频。王女士到***起诉离婚后,***认为,两人感情基础较好,王女士猜测丈夫手机密码获取的证据、偷录的音频都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属无效证据。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是,王女士录制的音频为什么会被认为无效?而且由此带来的另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样的录音证据才有效?
下面我展开讲讲。
与许多人看完这个案子理解不同的是,王女士录制的音频被判无效的原因并不是由于没有经过丈夫的同意。
我国法律以前确实曾经规定过,未经对方同意录制的音频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在1995年曾经针对这个问题做过一个批复《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主要内容是:“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续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这个批复里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