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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成功执结劳务合同纠纷,为劳动者挽回损失近8000元, 你怎么看?
农民种地了,你怎么看?老师教书了,你怎么看?警察抓小偷了,你怎么看?做了应该自己做的分内的事,还能怎么看?从这个思维角度,你提的问题很脑残。
情侣同居三个月后。因感情不和,分手女方要分手费,精神损失费,15万,应该给吗?
她向你提出分手费十五万,你可向她提出要分手费二十万,不就好了,她还得加五万给你呢,笨!同居法无所禁,也是双方自愿,她损失了什么?难道你没有?失去的比她多了去呢,笑话!
谢谢邀请。
我差点被吓到,三个月,十五万,好吧,说句不好听的话,去那个三个月都挣不了十五万,所以,你确定你不是遇到骗子了。😂😂
说正经的,婚前同居,是需要双方同意的,如果一方不同意是不可能同居的,那么既然一开始自己同意了,后面当然也没有说要精神损失费的这种说法。
而且,是因为感情不合,又不是说出轨了,我作为一个女生,我都觉得太夸张了,感觉像是骗子啊。
谢邀!
不应该给,因为男女同居是双方自愿的,至于分手费.精神损失费这个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但男方出于其他原因,付几千元费用给女方是可以的。毕竞女方与男方同居期间要为其煮饭.洗衣服.做家务等等,她是付出劳动的,说句不好听的话,你就算雇请保姆三个月也要付工资的,何况你们同居期间,女方还要付出其他”项目“所以给女方一万元或八千元都是可以的。
现在的恋人啊,有时没有经过充分的了解对方的脾气秉性即匆忙同居。其恶果是不光心灵受伤,同时还要接受左邻右舍的指指点点,真的得不偿失啰。
如果相处三.四个月再同居,即可避免如此尴尬境地,对于一个女孩来说,气节大于一切,如果过早献出自己的身体,男方反而会认为你太随便,越容易得到的东西对方越不会珍惜。这就比如”站街女“为了五十元可以与任何男人上床,但真真正正守妇道的良家妇女,你就算拿五千元,她也会嗤之以鼻。这就是最大的区别。
现在的闪婚闪离现象有很多,未婚男女们真的有必要擦亮双跟,端正自己的三观,不要梦想一步登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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