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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梅河口10.24男子杀死前妻和其同居男子命案?
世界上沒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沒有无缘无故的恨。杀奸犯法,那通奸就不犯法了吗?如果但范对婚姻中不忠的***在法律上有更多更重的规范更多的约束,也不会到现在社会上的离婚率高居不下,情感犯罪率这么高。所以要想解决这种现像必须得从根上抓起,从本上抓起。治本清源法律先行保障社会。
简单地浏览了一下梅河口10.24张某先泄愤***案,案情并不复杂,张某先因为前妻婚内出轨,感觉自己蒙受了奇耻大辱,被迫离婚后见前妻公然与“奸夫”同居,便怒从心底起,恶向胆边生生,泄愤***。
从张某先的整个犯罪过程来看,他犯罪动机明确,犯罪手段残忍,最令人恐惧的是在他残忍地杀死第一个受害人(与其前妻同居的男子),眼见着一个鲜活的生命在自己手里挣扎着死去之后,非但没有丝毫的负罪感,没有因为内疚、后悔、自责、恐惧而逃离犯罪现场,反而耐心地在那里等待第二受害人的出现。可见张某先的犯罪心理有多强大,这可不是一般罪犯能够做到的。
从犯罪心理学角度来看,罪犯在犯罪目的达到以后,之前的冲动、怨恨便会缓解,“***”之后,便是冷静,思维就会回归常态。在正常心态下,无论有多大的冤仇,当被侵害对象付出生命的代价以后,施害人多少会有些良心发现的,这就是为什么有些罪犯在***后会主动自首、主动给受害人家属以经济补偿的主要原因。
对于男人来说,最大的悲哀莫过于糊里糊涂被妻子戴上一顶颜色和树叶一样的帽子,最大的痛苦莫过于和谐的家庭因第三者插足而彻底毁灭,最大的屈辱莫过于眼见自己的妻子被别的男人染指,而妻子却是自愿的!男人的这三大不幸都被张某先撞上了!别说是他,换任何一个有性格的男人都会受不了,有点过激的举动甚至失去理智那都是正常的,都是可以理解的。但张某先不能因此***,尤其不该杀与他前妻同居的那个男人!
理由如下:
1.红杏出墙,无论出于何种情况,都是女人的责任。因为“杏”在“墙”内,只要“杏”不出去,“墙”外的人是无法得到“墙”内的“杏”的。所以,不管与张某先前妻同居的那个男人是人杰还是渣男,在与张某先前妻“TJ”、“同居”这件事上,他是没有多大责任的,最多受到引诱已婚妇女上床的道德谴责,因为男人再怎么主动,只要女人有心拒绝,再厉害的男人都上不了女人的床;
2.女人只要想出轨,与她“互动”的男人可以是“隔壁老王”,也可以是“对门老李”,或者是“后院老老刘”……女人如果不想出轨,即便那男人是黎明、刘德华,她也不会动心的。
总结:梅河口张某先***案,错在张某先的妻子,不守妇道,害人害己;毁在张某先的泄愤,杀两个人毁两个家;冤在与张某先前妻同居的那哥们,做梦都想不到自己会因为性而丧了命;苦在张某先的两个女儿,一夜之间,家没了,父母没了,从此孤苦伶仃。所以,做人还是得有原则有底线啊!
”万死万生,误失三千”。在同情被害者梦里丧命的同时,也讨厌她们为偷情严重伤害她们的丈夫。在以前的法律中,捉奸在床,杀奸在房,不追究罚事。解放后也是三年以下***。
离婚两人散,***涉嫌犯罪不该同情
仅仅2天前的24日吉林梅河口发生一起杀死2人命案。
起因竟是张某与前妻王某离婚,百思不得其解,王某为何与已离婚。后来看到前妻与60多岁的男士同居心不甘,愤怒的焰火燃烧,一向老实巴交的张某杀死了王某和同居男友。
结婚是同命人,离婚也不该成为仇人。一对男女能结为夫妻,是由多种因素而成的。用我老伴的话说34;是土地老早就给配好的",能成为夫妻应该是有缘的,结婚后应珍惜这来之不易的缘份。
两人感情有了裂痕,也该好过好散。离了婚各走各的路,互不当仇敌,互不干涉。
而张某不明白前妻王某为什么离婚?直到他看到前妻与比自已大许多的男子同居时,才明白离婚的原因。前妻婚内出轨,已经离婚,就不要纠结于此了。可是张某却萌生了你不让我好过,我不让你活的***动机,寻机将前妻和同居男子杀死。
在我国无论是谁,都不得违法剥夺他人生命,只有经过***审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的,处***,***或者10以上***",有[_a***_]判处张某***。
***解决什么问题?离婚的两人,寻找各自的幸福。尽管前妻出轨,对张某可以同情。但杀了人,人们对张某不该同情。前妻和同居男子命没了,张某的性命也难保。
人的生命是宝贵的,只有一次。千方百计保护好自已的生命,不做别人寻找借口非法剥夺生命的事,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