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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被“富二代”男友骗走8万,老爸“设局”骗了回来,你怎么看?
首先这个做法个人觉得没啥毛病,也没啥值得炒作的,但是既然楼主发出了这个提问,我就对这个问题发表下本人的看法。
在现在这个社会大多数人功利心太强,文中也说了老人对年轻人感觉不错,(虽然后来知道女儿借给黄峰4万块钱,但李涛也没有太过担心,因为那时他对黄峰的感觉还不错,)为什么感觉不错?个人觉得还不是因为有点看上人家出手阔绰,希望把女儿嫁入豪门心作祟?虽然最后老人通过设局追回一些损失,但是这只是金钱的损失,情感呢?身体呢?这些损失从何估价?建议大家也好,老人也好,摆平心态,不要盲目追富,理性判断,不要轻易被金钱蒙蔽双眼。最后还是这句话,这件事本身没什么值得炒作的,问题是这件事的根源,其实是一个社会现象的折射。
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别人做错了一件事你是不是要搞清楚事情和解释清楚在下结论呢?别人骗了你女人的钱你在又去骗回来,这是教孩子明知有问题却不解决将错进行到底吧。
当今社会大家有没有觉的恨诈骗犯像恨以前的小偷一样,小偷倒是比以前少了,反而***犯多了,大家还记不记得当年"徐玉玉″案件,徐玉玉以568分成绩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因被***电话骗走了上大学的费用9900元,导致心脏骤停,不幸离世,令人多么的心痛,***者多么的让人发愤
网络发达***方法不断升级,网络***让人防不胜防,希望大家平时多留一点心,下面说几点防骗方法,1.在网络或电话上讲到还没做事先给钱的一律不要给 2.***公安不会以电话方式传票给你 3.切莫贪财贪色贪小便宜 4.凡事讲到钱的不懂的可以先问问家人朋友或者可以问公安
黄某与杨某同居生育了孩子,同时黄某又与李某同居生育了孩子,黄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从你的描述的字面意思推断,黄某应该是没有和杨某或李某做过婚姻登记的。也就是说黄某和任何一方都没有过法定婚姻。这种情况下,黄某一般不会构成重婚罪。但只有一个例外,就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若黄某在这个以前就和杨某形成同居关系至今,且和李某已夫妻名义同居,才可能构成重婚罪。光有小孩,如果没有在出生证明的父母一方签字的,即所谓偷偷生的,也不等同于以夫妻名义生活,不必然构成重婚。
自然是构成了重婚,一个女人最大的悲哀就是将自己生孩子的能力如此贱塔,而且这个贱是***的贱,和不同的男人保持不同的同居,而且还分别生育孩子,那么对于生下来的孩子来说,根本就不是一个合格的母亲,而是一个没皮没脸的女人,站在法律的角度来说,这是违反了婚姻法,在最新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在自己婚姻内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孩子,而对方明知已有婚姻,那么就按重婚罪论处,至于说重婚罪的处罚,根据具体情节而定,而法律的处罚范畴是处两年以下***国拘役。
当然,至于说女子黄某到底属不属于重婚罪,那自然有***去判决,具体情况到底是怎么回事?也不得而知,至于说黄某到底和杨某和李某谁登记结婚,还是没有登记,只是和二人之间一个同居,而不是登记结婚,这也是一个审判的重要依据。
先不说女子的行为到底够不够成重婚,在道德的范畴来说,女子如此不[_a***_]自己,与不同的男人保持同居关系,已经是丧失了基本的人性,而且还在同居过程中分别生下了孩子,这就是对孩子的极度不负责任,这才是最为可悲可恨之处。
一个人要有起码的自律能力,要自爱,如果一味地放纵自己,不珍惜自己的名声,不珍惜自己的身体,迟早会后悔,这种自我伤害会留下永不磨灭的伤痛,年轻是资本,可是资本不是说滥情,将自己的年轻漂亮当成滥情的资本,那样就是得不偿失。
睡不着给你简单分析一下:
构成重婚罪的前提是已经有合法婚姻,在合法婚姻之外与异性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属于重婚行为。所以与不同的异性同居也好,生育也好,不构成重婚罪。
但是还有一个例外,《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所以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生活的,也可能构成重婚罪。